香港有遗产税吗?个人所得税税率几何?强积金...
香港有遗产税吗?个人所得税税率几何?强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赵骥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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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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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21:12最佳答案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实力的增强,已经具备遗产税开征的基础。征税需依法,目前,《遗产税法》已被纳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
谈及《遗产税法》的立法本意,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认为主要是用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据刘佐介绍,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例大约为1%左右,假如中国开征初期遗产税的比例能占到0.5%,那么遗产税的一年征收额大约有50亿人民币。50亿当然具有提高财政收入的意义,但征收遗产税绝不会成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遗产税法》更加积极的意义将体现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社会经济生活达到相对平衡。
客观上讲,《遗产税法》的实施会使有钱人为减少纳税而减少可能成为遗产的个人财产,这种减少无非有两种途径,一是消费,二是捐赠公益事业。国外很多富豪已经悟透其中的奥妙,认为个人财产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应该归还社会。与其死后被征税,不如生前捐献行善留美名。常闻一些国外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其中遗产税的作用不可小视。
同时,遗产税的开征还会影响到我们很多现有观念,比如当子女知道不可能完全依赖父辈的遗产之时,他们会给自己的生活方式和道路重新定位。你买了房、有私车,你觉得自己日子过得够小康,你没准儿会思忖自己是不是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刘佐说,别紧张,你可能还不够纳税资格呢。
“穷人”不交遗产税
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动产包括现金、债券、股票等等,不动产则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譬如住房、私车及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但刘佐解释说,遗产税并非对全部遗产征收,而是对扣除了相关费用的遗产征收。可扣除费用包括债务、税款、丧葬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等等。
刘佐介绍:按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要交纳遗产税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只涉及那些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塔顶的人群,底层甚至中层人士大可不必算计自己的身后税务。也正因为此,大部分人会支持该法的实施,因为他们都可能因享受公益福利而成为该税的受益者。
遗产税的起征额和税率一直是人们对该法的关注焦点之一,各方专家对此都口风严紧。刘佐说,遗产税的税率会实行累进制,会随着遗产值的增加而递增。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中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遗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至于起征额当然也不会过低,扣除各项费用起码还应有几十万吧。
另据介绍,因为涉及国家之间税务关系,遗产税肯定会成为中央税种。凡符合遗产税征税条件的中国公民,其境内遗产和境外遗产都要征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比如在华投资的外商,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也要被征税,这是国际惯例。但无论哪国公民、在哪国交税,都不会被加倍征税,第二次交纳时会扣除第一次所交部分。目前,中国因未实施《遗产税法》,中国人在境外遗产被别人征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没有人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是很遗憾的事情。
争议焦点和实施难题
《遗产税法》尚未由国务院正式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但综合对该法草案几次讨论修改和其他税法的制定情况,刘佐认为未来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扣除项、起征额和税率的界定等几方面,一些国家遗产税的税率较低,同时扣除项也较少,当然也有相反情况,因此扣除项、起征额和税率等几个因素是互相牵制的,需要认真权衡。但因《遗产税法》直接约束的人群很少,估计讨论时争论的激烈程度不会太高。
具体到《遗产税法》未来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刘佐认为应该和我国目前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健全有关,但这些不应该成为开征遗产税的障碍。刘佐举例说,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年只征收了500万元,而去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已达400亿,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纳税意识在提高,一方面也说明了各项制度在不断健全。而遗产税的征收面相对较窄,应该更容易监控。现在购房、买车都有相应的登记,继承也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些都可以作为监控的切入点。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总遗产税 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
分遗产税 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混合遗产税 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谈及《遗产税法》的立法本意,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认为主要是用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据刘佐介绍,世界各国的遗产税在全部税收中所占比例大约为1%左右,假如中国开征初期遗产税的比例能占到0.5%,那么遗产税的一年征收额大约有50亿人民币。50亿当然具有提高财政收入的意义,但征收遗产税绝不会成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遗产税法》更加积极的意义将体现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社会经济生活达到相对平衡。
客观上讲,《遗产税法》的实施会使有钱人为减少纳税而减少可能成为遗产的个人财产,这种减少无非有两种途径,一是消费,二是捐赠公益事业。国外很多富豪已经悟透其中的奥妙,认为个人财产也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应该归还社会。与其死后被征税,不如生前捐献行善留美名。常闻一些国外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其中遗产税的作用不可小视。
同时,遗产税的开征还会影响到我们很多现有观念,比如当子女知道不可能完全依赖父辈的遗产之时,他们会给自己的生活方式和道路重新定位。你买了房、有私车,你觉得自己日子过得够小康,你没准儿会思忖自己是不是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刘佐说,别紧张,你可能还不够纳税资格呢。
“穷人”不交遗产税
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部分,动产包括现金、债券、股票等等,不动产则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譬如住房、私车及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但刘佐解释说,遗产税并非对全部遗产征收,而是对扣除了相关费用的遗产征收。可扣除费用包括债务、税款、丧葬费、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赡养费以及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等等。
刘佐介绍:按国际惯例,遗产税的征收对象约占死亡人口的2%至5%,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富人少,穷人多,最终要交纳遗产税的可能只占到死亡人口的1%至2%。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只涉及那些位于社会收入金字塔塔顶的人群,底层甚至中层人士大可不必算计自己的身后税务。也正因为此,大部分人会支持该法的实施,因为他们都可能因享受公益福利而成为该税的受益者。
遗产税的起征额和税率一直是人们对该法的关注焦点之一,各方专家对此都口风严紧。刘佐说,遗产税的税率会实行累进制,会随着遗产值的增加而递增。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中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遗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至于起征额当然也不会过低,扣除各项费用起码还应有几十万吧。
另据介绍,因为涉及国家之间税务关系,遗产税肯定会成为中央税种。凡符合遗产税征税条件的中国公民,其境内遗产和境外遗产都要征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比如在华投资的外商,其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也要被征税,这是国际惯例。但无论哪国公民、在哪国交税,都不会被加倍征税,第二次交纳时会扣除第一次所交部分。目前,中国因未实施《遗产税法》,中国人在境外遗产被别人征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没有人征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是很遗憾的事情。
争议焦点和实施难题
《遗产税法》尚未由国务院正式提交全国人大讨论,但综合对该法草案几次讨论修改和其他税法的制定情况,刘佐认为未来的争议焦点会集中在扣除项、起征额和税率的界定等几方面,一些国家遗产税的税率较低,同时扣除项也较少,当然也有相反情况,因此扣除项、起征额和税率等几个因素是互相牵制的,需要认真权衡。但因《遗产税法》直接约束的人群很少,估计讨论时争论的激烈程度不会太高。
具体到《遗产税法》未来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刘佐认为应该和我国目前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不够健全有关,但这些不应该成为开征遗产税的障碍。刘佐举例说,1980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年只征收了500万元,而去年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已达400亿,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纳税意识在提高,一方面也说明了各项制度在不断健全。而遗产税的征收面相对较窄,应该更容易监控。现在购房、买车都有相应的登记,继承也要有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些都可以作为监控的切入点。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总遗产税 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
分遗产税 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
混合遗产税 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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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21:21 齐昆明 客户经理
贫富差距可考虑开征遗产税,对此网友争相讨论,开始为此担心,担心自己的财富缩水。
遗产税要来了么?继承来的房子再出售的话要交税么?
我们先来了解下遗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因此,“开征遗产税”的建议是有现实基础和现实意义的。
这里呢,再给大家吃一颗定心丸,目前来看遗产税不靠谱,因为遗产税压根就没有被进过税收立法的规划。
继承来的房子再出售的话要交税么?我们接着看
继承的房产转让缴纳的百分之二十是个人所得税不是遗产税,中国没有遗产税,满五年唯一的房产可以免征。
如果你的外婆还有别的房子,原则上是不能免征的,个税只收一次,因此不会重复征收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只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
继承的房产属于二手房,若再出售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二手房转让个税计算方法进行个税的缴纳。
缴纳方法如下:
二手房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的出售交易总额-房产原来的登记价格-相关的合理费用)X20%。
其中相关的合理费用指的是: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两点:
1、转让二手房时,如果转让者不能提供房产原来的登记价格的情况下,所需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税额为二手房的转让交易总额的1%,即二手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的转让交易总额X1%;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如果所出售的二手房满足自用五年以上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的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22-02-08 21:18 管火金 客户经理
房屋作为遗产继承后,再次转让,需缴纳个人财产出让所得税,民间也称为遗产税。税率为出让价的20%。 -
2022-02-08 21:18 粱俊芳 客户经理
我国没有还没有遗产税一说,虽然现在理论界、网上舆论争议挺大。猜测你关注的应该是指在房屋买卖中,对于增值部分缴纳20%的税这件事情吧,这个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的项目,目前也只对房屋增值部分增收。 -
2022-02-08 21:15 龚崇栋 客户经理
是的,继承来的房产再次转让交易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2022-02-08 21:12 粱俊芳 客户经理
好像还没开始征收。
这是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你可以看一下。里面没有遗产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2-02-08 21:10 辛培军 客户经理
世界各国个税税率比较
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是英国,开征的原因是18世纪末拿破仑战争使英国的军事支出大幅度增加,入不敷出。这个税种的开征为当时的英国提供了约20%的财政收入。
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美国于1862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至1866年个人所得税已占联邦政府全部财政收入的25%。2000年OECD(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资料显示,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平均比重达到29%,若把社会保险税考虑进来,这个比重则高达51%。
根据哥斯达黎加媒体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在全世界3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中,香港的个人所得税率最低。在香港,一个年工资为4.58万美元、抚养4口人之家的职员,在交纳所得税和其他税金后,其年总收入为全年工资总额的95.7%。而在美国(纽约除外),同样是年工资4.58万美元、抚养4口人之家的职员的年总收入为工资总额的81.9%;瑞士为81.8%;阿根廷为79.9%;巴西为78.8%;西班牙为74.8%;墨西哥为71.9%。而在瑞典仅为57.2%;意大利为57.3%;比利时为57.8%。
在拉丁美洲,个人所得税率最低的是阿根廷;在欧洲,瑞士的所得税率最低。而所得税率最高的国家是瑞典、意大利和比利时。 -
2022-02-08 21:07 齐晓威 客户经理
香港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
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
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
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6年度至今的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曾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现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曾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虽然在决定是否有缴纳利得税的责任时需要考虑不少因素,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香港跟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就是有关纳税人的居住地 [ 如为法人,则其注册成立地点 ] 对其缴税责任及税务责任的轻重并没有影响。
因此,香港人和非香港人,以及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利得税方面的征缴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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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率
香港的税率属全球最低之列,税制简单而可预知。只有营商利润、薪俸、物业三种收入需要缴税。
香港并不征收增值税、销售税或资本增值税,只有在香港赚取的收入才须课税。
如果营商利润源自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方须缴交利得税。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7.5%,而非有限公司的税率则为15.5%(并将于2004至2005年度增加至16%)。
任何人在香港的收入如果来自职位、受聘或退休,全须缴交薪俸税。薪俸税率在减免各项扣除和免税额后以累进方式计算,但缴税总额不会超过应评税收入的15.5%(并将于2004至2005年度增加至16%)。
拥有座落在香港的土地或物业的业主,须按物业的租金收入缴交物业税。税额是按每年租金收入减去20%作为修葺及支出后,再以15.5%(并将于2004至2005年度增加至16%)计算。
一般税务资料
进口机器及原料毋须缴付关税;股息也毋须课税。香港不征收资本增值税、增值税及销售税。香港认可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还可享有低至8.75%的优惠公司利得税。
对于研究及开发工作,香港实施优厚的税项宽减措施,可扣税的项目包括市场研究、可行性研究及其他与商业及管理学有关的研究活动的开支。
折旧免税额也十分优厚。凡有关生产的机器设备及电脑软硬件的新开支一律即时可获100%的抵消;建造工业大厦及若干建筑物的资本开支可获20%的期初免税额,期后每年可获额外4%的免税额,直至开支额全部抵消。商业大厦每年可获4%的重修免税额。
政府还提供经费,以鼓励技术企业及具备商业机会的应用研究开发活动。此外,培训员工学习新科技的成本可享有高达成本75%的经费免税额。
基本上,只有公司利润、薪金及物业租金收入才需课税。故此,相对几乎所有其他发展国家的税率,香港行之有效的整体税率的确低得多。在大部分国家,所有收入及利润项目均须缴付高达40%至50%的税款,而在香港,有关税率大部分情况仅为17.5%或以下。只有源于香港境内且在本港经营的贸易、行业或业务的利润才需课税,源于香港境外的收入一概毋须缴税。薪俸税也仅限于来自香港的薪金,才会征收,任何来自外地的收入一概免税。
扣除项目
一般来说,凡属纳税人赚取课税利润所承担的全部开支,一律可以扣税,其中包括赚取利润所需借取款项的利息,以及所需机器设备的维修支出。亏损则可结转,并以该项业务日后的利润抵销。经营超过一项商业活动的企业可以其中一项业务的亏损抵销另一项业务的利润。此外,对于兴建工商楼宇及建筑物所引致的资本开支,以及赚取课税利润所引致的资本开支,香港设有优厚的资本免税额及折旧免税额。
概括而言,以下各项均可申请扣税:(1)支出及开支(不包括家庭或私人性质的开支),以及纯粹为赚取课税收入而必需引致的全部资本开支;(2)有关赚取课税收入而必须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及其他资本免税额;(3)过往评税年度承转的亏损;(4)由1996/1997年度开始,已支付的进修开支;(5)由1998/1999年度开始,已支付的老人住屋开支;(6)由1998/1999年度开始,已支付的楼宇贷款利息。
评税基准
薪俸税是按照评税年度的实际收入计算,但须预先征收一笔暂缴税,即纳税人须按照该税务年度的预计收入,先行缴付一笔估计税款,然后在该税务年度末期收到一张税单,补付任何应缴的额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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