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变化从800变为1600元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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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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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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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09:19最佳答案
个人所得税变化从800变为1600元原因,时间很久了,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进步了,与国际接轨,又分多原因。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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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09:40 管爱娟 客户经理
起征点逐步提高,超级累进税率及级差没有变化。 -
2022-02-18 09:37 连丽红 客户经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无论从起征点还是税率水平都存在着严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起点长期不变,已经极不适应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不能够起到调节社会收入差距,防止贫富悬殊过大的作用。
按照现行的起征标准,工薪阶层反成了个税缴纳的主体。相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这是不公平的现象。现在个税的65%左右都来自工薪阶层,这显然已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为大势所趋。 -
2022-02-18 09:34 樊振生 客户经理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1600元的原因及评析:
“1981年职工平均工资约为每月60元,而起征点为800元,大约为月工资的13.3倍;那么,根据国家统计局10月29日公布的数据,今年前9个月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853元,按13.3倍计算,个税起征点就应该是在24644元左右。”一位受访者在接受记者调查时如是表示。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近几年经济增长较快,物价和人们工资的大幅度提高造成了部分发达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生活品质的下降,但我国的个税起征点在整体上还是较为科学的。”
“既然中央已经确定了,我想它在宏观上肯定是合理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贾康说,“在实际收入方面,发达地区刚刚过了界限的低收入阶层,可能会感觉税负比较重。但是,目前我国实行全国‘一刀切’的税收政策,这个政策还是很合理的。譬如有人就提出应当按地区制定纳税标准,但这样的话,税收调节发达地区再次分配的功能就会被弱化了。”
而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卢汉龙则提出,“不能简单地考虑是否提高起征点。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个税60%上缴中央,40%留给地方财政支出,那么,对于发达地区而言,可以考虑调整地方财政这部分的税收收入。发达地区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完整的退税制度,将富裕部分退还给纳税者,这样既不会影响中央预定的个税职能,又可以化解必须统一起征点的负面影响。”
政策:仍存在调整空间
“目前我国个税存在的基本问题还是在于,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江西省宁都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李玉秀对记者说。
而统一集团林经理也向记者透露,“公司中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压力并不大,他们的很多收入是以非工资的形式来体现的。全额缴纳个税的大部分是拿死工资的一般职员。”
如此看来,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可能是现阶段个税工作的一个重点。
“在国外采取的税务制度也是通过银行的源头扣取,但是种类和数量比国内要完善。在完善税收制度下,只要支付单位通过银行完成支付这一部分收入都是可以自动扣除的。”卢汉龙说。
此前,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中国目前船员很紧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船员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尽合理。”船员工作的高风险性决定了船员往往工资收入较高,但是由于我国无论行业性质,一律实行统一的个税起征标准,因此,这样的个税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人们从事船员这一职业的积极性。
“这些理应成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记者说。(记者 姚伟 实习生 林伟梁)
假如最低工资追上个税起征点日前,在清华大学举办的“财政现状与改革方向研讨会”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一江提出,可以考虑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月收入一万元不要作为高收入人群调节的主要对象,而应是进入中产阶级的起点。王一江指出,目前月收入1600元作为起征点过低,而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群体视为高收入人群也并不太合适。公众期待调高个税起征点背后的民生忧虑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就此联合开展了一项调查。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与此同时,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中国青年报》11月5日) 97.0%公众期待调高个税起征点隐藏着公众的民生忧虑。这种民生忧虑,不仅存在于普通工薪阶层,也存在于学界中,还存在于所谓的中产阶层中。如此一来,这足以代表民意背后的民生忧虑就有必要得到足够的正面回应。 -
2022-02-18 09:31 齐斯琴 客户经理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法,就是有关个人的所得税的法律规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多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所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该税率按个人月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高一级为45%,最低一级为5%,共9级。
2.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3.比例税率。对个人的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中,对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特高的,除按20%征税外,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以保护合理的收入和限制不合理的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600元)×20%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6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600元)×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6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六、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七、个人所得税法律条文(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22-02-18 09:28 龚家跃 客户经理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在两处进行了修改。
其中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个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现行的八百元,正式提高至一千六百元。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昨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到1600元,大致就可以使得工薪阶层的纳税面从60%左右降到26%,而全国个人所得税则因此减少280亿元左右。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分析,近年来个税增幅约为每年300亿元,故今年个税收入会维持去年水平,个税起征点调整不会对国家财政带来太大的影响。
楼继伟还表示,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选择适当时机全面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包括实行基本生计扣除加专项扣除的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对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孙钢认为,适时调整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更合理的应该是指数化,就是按照每年的物价水平,通货膨胀的情况进行调整,而不要采取多少年才动一次的做法。不过,他表示,物价水平达到什么程度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等具体办法,还有待立法部门进一步确定。
楼继伟表示,除了调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还有一处修改值得关注,即“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新规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孙钢表示,调整个税扣除标准只是第一步,“今后还会陆续改革”。 -
2022-02-18 09:25 龚崇权 客户经理
10月27日,为期数月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标准“全国大讨论”,有望尘埃落定。22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将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不少人推测,这也许是最终的数字
新闻回放:1993年确立的个税800元起征点沿用至今;今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1500元写入草案;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28位陈述人建言献策;如今的二次审议稿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并没有否定1500元
“草案(首次审议稿)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基本适当。”
———摘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提请首次审议稿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初定的1500元解释为:“1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的人均负担消费支出为1143元/月。”
9月27日的听证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进一步说:“我们研究这一问题时,主要遵循了三个原则:一是以全国城镇居民平均收支水平为基础,兼顾地区差异;二是将扣除标准的确定与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结合起来考虑,保证普通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三是借鉴国际经验,遵从税收一般原则。扣除标准定得过高,会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起征点的听证会召开前,全国人大收到4982件公众报名申请,全部有效的申请中,赞成将起征点提高到1500元的占33%。可以说,1500元具有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1600元建立在1500元的可行性论证基础上,从立法本意上看,并不是对前者的否定。
照顾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
“如果能(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税前扣除不足问题。”
———摘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听证会上,不少陈述人希望立法时考虑负担较重的低收入者。分组审议时,刘积斌委员说,财政部测算,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5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已经从占总人数的60%减少到30%;再提高100元,将减少到26%。可以说,对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的效果是明显的。
全国人大代表冯义说,起征点若定为1600元,将比目前全国城镇人均月支出1143元高出457元,如果再加上养老、保险等四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实际上在2000元左右。在初审和征求意见的一些资料中,多数意见赞成1600元到2000元之间,1600元符合大多数人意见。
提高100元,会不会影响财政收入呢?冯义说,个人所得税税收大约要减少250亿元,约占2004年税收总收入的1%,仍在可承受范围内。
考虑到了法律的前瞻性稳定性
“如果能(在15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一些,更有利于与改革发展和物价变动引起的基本生活费用增长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摘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听证会上,河北省邯郸市发改委公务员申东升提出:1500元的扣除标准前瞻性不足。他说,目前,全国11个省、市的实际城镇月人均负担消费支出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考虑到物价的变化,1500元的扣除标准,没有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留足空间。
正是鉴于法律的前瞻性和稳定性,草案中的起征点再次调整。
800元标准,沿用十几年;若定为1600元,又能够使用多少年呢?
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拟提请表决的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以不再改动较为稳妥。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对减除费用标准还可以按照立法程序适时再作调整。
1600元,会不会成为定音?我们拭目以待。 -
2022-02-18 09:22 齐文玲 客户经理
楼上两大侠回答是正确的。楼主要求是写论文的资料,适手头有学生相关论文,摘部分给你,愿能激活你的写作灵感。
对于个税起征点的争论,本质上存在着对于个税功能的认同问题。个人所得税,究竟是调整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工具,还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工具?
如果自1980年制定的800元起征点观之,个税设立的初衷无疑是“均贫富”,因为直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缴纳个税仍是个别富人的专利。但自 1990年代中期起,随着中国就业人口收入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工薪族成为纳税人,二十多年未变的个税起征点,已不再具备调整收入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性质。
目前个税实行的“代缴代扣”制度,使收入基本在工资条上体现的中低收入者依法缴税,而中国富人阶层却因收入多源,不在工资条上反映,又无需报税,从而极易避税,甚至偷税漏税。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3年我国年收入超过6万元的高收入阶层约有5000万人,以最保守的推断,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达1750亿以上,但事实上,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仅为1417亿元,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目前很多人感觉到税负过重,是因为我们的税负负担不均衡,税负集中在一部分人身上。比如工薪阶层会觉得税负重,而富裕阶层就不会觉得税负重。”这就是说,个税对富人“失效”,对中低收入者“强效”,使后者深感税负过重。
此次将实行25年的个税起征点由800元上调到1600元,或可解读为本届政府在“以民为本”执政思路下的务实举措。将增速过快的个税通过修订税法,使之恢复到正常增长水平,在公共服务没有显著增加之前,通过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公民并不直接承担的税种维持财政增收,降低国民最有切身体会的个人所得税负担。起征点变化,或可看作调整个税制度,使之恢复为调节贫富差距、维持社会公平的工具的第一步。但这第一步之后,中国的个税制度远未完善,改革尚任重而道远。
将起征点调整到1600元,可以减轻一部分低收入者的负担,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低收入者是缴税主体的局面,如无配套措施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务监管,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也很难达到。因此,在调整个税起征点之后,更为关键的是完善个人证信系统,监管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并加以征税。反映在这次个税法的修订中,便是富人报税制度的建立,此制度将个人申报与税务部门监管相结合,力图使富人真正承担起自己的纳税责任。
此外,税前减除项目应有所扩大,即个税起征点应该根据不同情况有所提高。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定税原则,个税起征点实际上是老百姓的 “生计扣除”,即不对老百姓维持生计的基本生活费用征税。而这部分费用,是随着生活地区、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有所区别和变化的。如在香港,未婚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10万港元(按年申报),已婚人士则上升为20万港元。此外,对于供养老人和兄弟姐妹的、伤残受养人等,都有数额在几万元以上的额外免税额。而内地尚未做到如此细化,从人群到地域都是一刀切,便于管理却不甚合理。
个税调整,关乎中国绝大多数民众,在我国目前沿海与西部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很大的情况下,希望一蹴而就,让所有群众都满意是不切实际的。将起征点从800元调高到1600元,要求富人自行报税,看似步伐不大,但意义非凡。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丁元竹如此解读此次个税调整:“中国政府推动税制改革的目的是调整税源结构,而非整体上‘减税’。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后,征收消费税、遗产税等其他税种的税法都将逐步制定。通过税收调整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是今后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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