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库存现金,可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
龚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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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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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4:25最佳答案
其他回答(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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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4:34 米增强 客户经理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商品生产和流通,防范和打击用现金从事经济违法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保障金融机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现金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开户银行、开户单位和个人存款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收支和使用现金,必须遵守本条例。开户银行系指办理人民币存款或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金融机构。 开户单位系指在开户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法人(含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存款户系指个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款帐户(含银行卡户)和其它存款帐户。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保管、运输代币券,禁止代币券代替现金流通使用。 第五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凭证与现金具有同等支付职能。开户单位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有效转帐结算凭证。 第六条 开户银行应改进金融服务,引导开户单位和个人存款户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帐结算,减少现金使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法管理现金流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开户银行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对开户单位和个人存款户的现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人民银行和开户银行正常的现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开户单位现金收支 第八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使用现金:一,一,工资、津贴。二,二,个人劳务报酬。三,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四,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出。五,五,对个人支付的债券本息、入股分红。六,六,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七,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八,八,开户单位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付。九,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转帐结算起点为5000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该起点的确定和调整。除本条例规定外,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支付也可以采取转帐结算。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价格在转帐结算起点以下的,也必须采取转帐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第十一条 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其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只能在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一般存款帐户只能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支付现金。对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确需支付现金的,只能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用现金范围内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登记现金收付金额、来源和用途,帐目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第十三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开户时间。 第十四条 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支用库存现金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但不得从其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确因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第十五条 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开户单位提取工资性现金,应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支付。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第十八条 证券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对客户(不含个人)从事股票、债券、保险、期货选用等经营活动,必须采用转帐结算 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对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单位,根据其行业特点和日常用现情况逐户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核定标准为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可以保留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和开户单位可以保留十五天以下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量。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开户单位的附属机构必须保留的库存现金,由开户单位在其库存现金限额内核定 第二十条 不能办理存款或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基金会、国债服务部等 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按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核定。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限额每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开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确因经济活动变化需要调整库存现金限额的,开户单位应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审核后调整。个人存款户现金收支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必须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替储户保密”的储蓄原则,保护储户存取现金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三条 储户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取款人应至少提前一天预约。银行卡提取现金也要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储户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开户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户银行、国债服务部等机构兑付个人债券本息、证券机构支付股民现金时,比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其生产经营性资金转发入储蓄帐户,个体工商户应当到开户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办理生产经营活动的现金收付。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个人支付的款项外,开户银行不得为开户单位理转入个人储蓄帐户的转帐结算,储蓄机构不得接受开户单位以转帐方式进入个人帐户的存款。 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对城乡居民发放的贷款,一般不得直接支付现金,确需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支付。开户银行现金提取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分支行发行库缴存和领取现金。 第三十条 除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其它开户银行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库或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库缴存现金。 第三十一条 开户银行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业务库或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库一家缴存和领取现金。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根据开户银行的实际要求核定其业务库存限额,超限额部分必须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开户银行之间不得跨地区借用现金。 现金结算和信用卡 第三十四条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自然人,并交存了现金,且用途是零星采购的,开户银行才能签发现金汇票,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的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含两张)以上的现金汇票;如果用途是大宗采购,开户银行应当签发转帐汇票,不得签发现金汇票。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的,开户银行不得签发现金汇票。 现金汇票汇入银行要保证支付现金。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自然人,申请的目的是用于零星采购,开户银行才能签发用于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签发的每张用于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申请的目的是用于大宗采购,开户银行不得签发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只能签发转帐本票。申请人或收款人一方为单位的,开户银行不得签发用于提取现金的银行本票。第三十六条 转帐支票不能提取现金。第三十七条 开户银行对单位信用卡不得支付现金。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用卡持卡人提取现金时,取现金额必须符合发卡银行的规定的限额,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授权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个人信用卡帐户备用金存款余额,开户银行一律不得对客户透支支付现金。第三十九条 信用卡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第四十条 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不得对使用信用卡结算加收任何费用。第四十一条 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个人支付的款项外,开户银行不得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开户银行不得接受转入个人信用卡的单位。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二条 开户银行要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开户单位提取现金金额、用途等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应拒绝支付现金。第四十三条 开户银行要建立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制度,明确划分柜台人员、机构负责人和上级行负责人的审批权限。第四十四条 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和居民储户的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开户银行对不正常的现金收付要建立报告制度,并随时或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 开户银行不得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搞不正当竞争。开户单位不得为逃避现金管理转移基本存款帐户。对无不正当理由转移基本帐户的开户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不得批准,其它银行不得接受。第四十六条 开户银行应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情况直接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 开户银行应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准确填制现金收支统计报表,并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开户银行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出现金使用范围和转帐结算起点使用现金的;二,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三,对现金结算比转帐结算在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的;四,有不符合两者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五,作用现金购置国家规定专控商品的;六,不将现金收及时送存开户银行的;七,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开户银行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其支付现金。一,拒收有效转帐结算凭证的;二,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或未如实反映现金收支来源和用途的;三,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或未如实反映现金收支来源和用途的;四,利用帐户为其它单位套取现金的;五,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开户银行的检查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和情况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或将资金转入个人信用卡帐户的;七,没有建立现金收支帐目或涂改现金帐目的;八,印制、运输、保管、使用代币券的。 第五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及时或定期将开户单位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连同开户单位的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的姓名等有关资料一同报送上级行和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并抄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督检查中,对开户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也可以按四十九条、五十条直接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 开户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开户银行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填制、报送统计报表的;二,未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三,开户银行之间跨地区借用现金的;四,未建立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的;五,未建立开户单位现金支付审批制度的;六,未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的;七,未建立不正常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或不按规定上报的;八,对一般存款帐户支付现金的,或未按规定对临时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支付现金的;九,不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的;十,对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搞不正当竞争的,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接受开户单位无正当理由转移基本帐户的; 十一, 无正当理由拒收银行转帐结算凭证的; 十二, 超过转帐结算起点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 十三, 违反本条例办理信用卡现金支付的; 十四, 违反本条例开具现金结算凭证或对现金汇票拒付现金的; 十五, 违反本条例办理单位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金融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开户单位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开户银行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五十八条 开户单位、开户银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附则 第五十九条 部队、公安和国家安全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例,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九月八日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
2022-02-18 14:31 齐晓怡 客户经理
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
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
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
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扩展资料: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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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14:28 米士刚 客户经理
现金管理办法
1.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允许企业使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2.库存现金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其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企业,银行最多可以根据企业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企业每月发放工资和不定期差旅费等大额现金支出。库存限额一经核定,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签发现金支票从银行提取现金,补足限额。
3.现金收支的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各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规定,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1)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企业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企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企业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得设置“小金库”等。
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按照违规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处罚。笑望采纳,谢谢! -
2022-02-18 14:22 符翩翩 客户经理
答案应是D——开户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开户银行来规范控制企业库存现金的使用。 -
2022-02-18 14:19 龚崇权 客户经理
当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 )审查批准,并由其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坐支现金:收到现金以后不往银行存,直接从收到的现金中开支。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
2022-02-18 14:16 管火金 客户经理
这是针对企业提取备用金管理规定:
一是企业提取现金只能在基本存款账户提取,
二是除发工资外,提取现金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每次是有限额规定的。
三是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
2022-02-18 14:13 连会新 客户经理
[答案]:C、D
解析]: 企业支付现金,可从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中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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