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在哪里提取

重庆住房公积金托管户在哪里提取
黄益汉 来自: 网页 2022-02-20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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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0 08:29最佳答案

有两个账户不奇怪,你在前一个单位离职时,原单位会给你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会在银行为你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你到新单位后,将以上资料提交给新单位,新单位会给你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手续,也就不会出现一人两户的情况了。估计是以上那个环节出现脱节,造成了有两个账户的情况。
托管是指缴费人离职、被判刑、终止劳动关系、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住房公积金被托管在某一机构。托管账户的缴费人符合条件时,可以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例如:购房、两年后依然没有工作等等。
要提取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需要有你离职时原单位在银行为你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调出凭证”,你也可以凭个人有效证件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机构打印凭证,凭你的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凭证等,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按照重庆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托管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只能在大溪沟人和街办理。(不知道现在是否改变)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2-20 08:50 齐景宪 客户经理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 2022-02-20 08:47 齐景国 客户经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商住两用房贷款本息的;

    (三)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四)偿还非自住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

    第八条 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其他在职职工相同。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九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销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

    (三)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销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照《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 2022-02-20 08:44 赵颖辉 客户经理

    公积金的许多政策,在国家“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大框框下,各地区都有自己的规定,你提到的离职人员要两年后才能提取公积金,是重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其中第(五)条规定了要两年时间。
    对于利息问题,结息利率是按照3个月的定期存款计息,目前的利率是3.10%。
    补充回答:
    我是上海的,不是重庆的。回答可能不对路,请谅解。
  • 2022-02-20 08:41 黄皖疆 客户经理

    提取流程:
    一、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一)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二)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三)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注意事项:
    1、职工有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行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离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一)办理方式:
    职工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已调出原单位且尚未调入新单位的(职工有多个个人账户的,应当先办理账户合并后,方能申请提取公积金),由职工本人直接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需填表格:
    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
    (三)办理地点: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渝中办事处、江北办事处、全市任一分中心(铁路分中心除外),原在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也可在铁路分中心办理。
    (四)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五)注意事项:
    离职人员委托他人代办提取手续的,应当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提取资金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卡的,可不再公证。
  • 2022-02-20 08:38 龚小莲 客户经理

    第一、提取目的:支付购房款
    ①职工买二手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半年就可以提取,但每三年才只提取一次。
    ②职工购买新房,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咋办?你可以凭《重庆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订一年期内,办理一次提取且只可一次!第二、提取目的:归还纯商贷或者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
    ①按期还款满半年就可提取一次,但每年只有一次提取机会。
    ②使用组合贷款,也需要按期还款满半年就可以提取一次,但每三年只有一次提取机会,累计金额不超过商贷金额(老政策是商贷余额)。
    这里我重点提示一下:公积金余额既可以提取后用于归还公积金本息,也可以用于冲抵商贷本息。
    第三、提取目的:归还公积金贷款;可直接按照“委托划扣”政策办理本息冲抵。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就可以办理委托划扣。
    第四、提取目的:归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只需还款满半年即可提取,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第五、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只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或者商贷本息,不可办理其他目的的提取。重点:包括二套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余额来偿还!
    第六、夫妻婚前已各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仍可各自提取各自公积金,当然也可以针对其中一套房产办理提取。
    第七、值得一提的是,职工配偶及子女(父母未列入)身患重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第八、目的:离职提取
    ①我重庆人已离职,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两年才能提取余额;
    ②我非重庆人已离职,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半年即可提取余额闪人!!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总体架构及完善了部分规则
    1.优化总体架构。将原《办法》第四章“提取程序及审核”、第五章“提取方式”合并为一章“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将原《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改为“其他类提取”,将原实施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整合到各提取类别中一并明确。同时,对部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提取方式进行删、并、改。
    2.明确可提取住房套数。将“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首套刚性基本自住住房需求,有条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需求”补充到新《办法》。
    3.精减住房消费提取范围。取消“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提取。
    4.增加购买存量房提取条件。增加“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
    5.明确婚姻变更提取规则。在新《办法》中增加了两条规则性条款:一是“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均就各自住房已办理过提取的,婚后可按婚前各自方式继续办理,也可关联夫妻关系后办理;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
    二是“婚前一方已购自住房,另一方就配偶婚前房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柜面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按前述双方都使用了该套住房提取记录认定”。
    (二)优化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取消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证时间要求。即取消“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应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的时间限制,允许2010年3月8日前办证的购房职工将房屋所有权证更换为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办理提取。
    2.调整了提取还商业贷款额度。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现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3.调整了首套房组合贷款还商业贷款频次。将还首套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取“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现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其他不变。
    4.放宽备案合同提取时限。将“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半年内”放宽为“一年内”。_ __
    (三)优化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
    1.适度放宽提取条件。取消原规定“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中“五年内”的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2.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额度。异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凭证提取,提取频次及额度与重庆本地第二套自住房一致。
    此外,若办理了二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提取,也可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四)整合租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并入新《办法》,调整了租房提取限制条件。一是在普通无房职工提取基础上,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
    二是将租房提取条件由原来的“本市无自有住房”调整为“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的,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2.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并入新《办法》。同时,取消申请资料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的《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五)规范“特困”类提取
    1.放宽“重症”提取病种范围。在原规定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尿毒症门疹透析、靶向药物治疗、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2.规范“重症”提取保障对象。将原来的“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
    3.细化“低保”提取方式。将“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解为在职和离职两种提取情形:对于在职职工,每12个月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结清个人住房公金账户余额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六)整合了销户提取类型
    将销户提取进行取消、合并、调整,大部分向“封存停缴满两年”合并统一,便于简化流程、统一标准、推进“网上办”。
    1.取消的情形。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两种销户提取。
    2.合并调整的情形。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合并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停缴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即只要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还未就业(大多城市封存两年),不管是否集中托管,即可销户提取。同时规定,在账户封存不满两年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账户。
    【拓展资料】
    (七)明确死亡提取无需公证的情形
    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 2022-02-20 08:35 龙宝霞 客户经理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1.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调入托管户。

    2.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3.办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注意事项:

    职工有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行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 2022-02-20 08:32 辛国爱 客户经理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1.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调入托管户。

    2.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3.办理地点

    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注:主城区缴存单位前往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所在地所属的办事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远郊区县缴存单位前往各区县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4.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5.注意事项:

    职工有两个以上个人账户的,应当先行办理个人账户合并手续后,方能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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