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转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

br如题1在16年7月卖掉持有至到期投资50后,剩下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这一年的利息收入应该分给谁呢?br2答案A说年底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300,从哪里判定这个资产就减值了呢?题目并没有明确表示把br
赵飞虎 来自: 移动端 2022-03-15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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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15:21最佳答案

(一)企业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后利息的处理,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
(三)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
2007.1.1 买入06年1.1发行的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 成本 1000
应收利息 50
贷:银行存款 1015.35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利息调整 34.65
2007.1.5 收到去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7.12.31 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计提利息 50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利息调整 7.92
贷:投资收益 57.92 (1000-34.65)*6%
2007.12.31 先计息再提减值损失 (1000-34.65+7.92)-930=43.27
借:资产减值损失 43.27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3.27
2008.1.2 重分类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930与可供出售公允价值925之差确认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成本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利息调整 26.73(34.65-7.92)
持有者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3.27
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成本 1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利息调整 26.73
- 公允价值变动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3.27
2008.1.5 收到去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8.12.31 先减值再计息
借: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1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变动 15
借:应收利息 5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利息调整 4.6
贷:投资收益 54.6 (925-15)*6%
2009.1.5 收到去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9.1.20 全部卖出时账面价值910+4.6=914.6
借:银行存款 90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变动 20
- 利息调整 22.1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3.27
投资收益 9.6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 1000
结转资本公积
借:投资收益 20
贷: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20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2-03-15 15:30 符腾丹 客户经理

    2007.1.1 买入06年1.1发行的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 成本 1000
    应收利息 50
    贷:银行存款 1015.35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利息调整 34.65
    2007.1.5 收到去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7.12.31 先计息再提减值损失 (965.35+7.92)-930=43.27
    借:应收利息 50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利息调整 7.92
    贷:投资收益 57.92 (965.35*6%)
    借:资产减值损失 43.27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3.27
    2008.1.2 重分类日 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930与可供出售公允价值925之差确认资本公积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成本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 - 利息调整 26.73 (34.65-7.92)
    持有者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3.27
    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成本 1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利息调整 26.73
    - 公允价值变动 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3.27
    2008.1.5 收到去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8.12.31 先减值再计息
    借: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1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变动 15
    借:应收利息 5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利息调整 4.6
    贷:投资收益 54.6 (925-15)*6%
    2009.1.5 收到去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50
    贷:应收利息 50
    2009.1.20 全部卖出时账面价值910+4.6=914.6
    借:银行存款 90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公允价值变动 20
    - 利息调整 22.1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3.27
    投资收益 9.6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 1000
    结转资本公积
    借:投资收益 20
    贷:资本公积 - 其他资本公积 20

    Orz。。累死了。。。
    总结一下,减值后转换的话,对应着转。
    减值后确认利息收入是按照减值后的现值,即摊余成本。
  • 2022-03-15 15:27 连丽芳 客户经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账面余额)

    其他综合收益 (差额)

    扩展资料: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3-15 15:27 龚巧丽 客户经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账面余额)
    其他综合收益 (差额)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 2022-03-15 15:24 黄盛杨 客户经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也可能记借方)

    --应计利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当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时候。

    可供出售是按照公允计量,这个时候成本金额的确定是按照原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成本*剩余的比例=可供出售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供出售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供出售公允价*剩余比例— 可供出售账面价值。

    扩展资料:

    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都属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一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如果企业管理层决定将某项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则在该金融资产未到期前,不能随意地改变其“最初意图”。也就是说,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应当是明确的。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的情况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

    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

  • 2022-03-15 15:24 齐晓娥 客户经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将其部分出售,出售比例达到持有至到期投资10%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教材)的,就要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教材列举的特殊情况除外。
  • 2022-03-15 15:18 龚小艳 客户经理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 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四条 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规定,其他贷款承诺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
    (三)采用权益法处理的股权投资;
    (四)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合并购买方在或有对价合同中的权益;
    (七)债务重组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 企业涉及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衍生工具,应当比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
    (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三)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投资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其他投资机会及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十三条 实际利率法,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企业计算实际利率,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价或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应当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二)企业受现行法规的限制,使其难以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五条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形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通常指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出售日或重分类日之前已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回该投资的几乎所有本金(通常指超过该类投资出售前本金总额的95%,不含95%);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形主要包括:
    1.出售源于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2.出售源于税收法规取消了该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通常指出售一个分部等),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企业将该投资予以出售;
    4.有关法规作出修改,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5.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增加核心资本,企业出售该投资以缩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规模;或要求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权重,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第十六条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
    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章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八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第十九条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
    (一)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
    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主合同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与主合同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
    第二十五条 交易成本,指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新增外部成本,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某金融工具业务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代征的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折价、融资费用和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八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交易类,或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三十一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且不属于第十五条所指例外情形,使该投资剩余部分仍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恰当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结转。在重分类日,该剩余部分的摊余成本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二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地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仍按公允价值计量不恰当时,企业应当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摊余成本计量。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摊余成本。
    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该金融资产利得或损失,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确定期限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确定期限的,仍作为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金融资产减值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所持国家发行的特别金融工具,如特别国债等,其名义收益率低于市场类似工具收益率时,不表明该金融工具(资产)已发生减值。
    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以下方面:
    (一)发行人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时违约或逾期;
    (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方式的财务重组;
    (四)因发行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五)有公开的数据表明,某组金融资产虽无法辨认其中的单项资产的现金流量在减少,但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处行业不景气、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抵押物价格明显下降等;
    (六)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七)权益证券市价发生严重或持久性下跌;
    (八)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可收回金额应当通过对该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信用损失)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扣除预计处置费用等)。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企业的贷款、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浮动利率金融资产的,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当期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计提减值准备;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单独计提减值准备,也可按类似金融资产组合计提减值准备。
    对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单项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性的金融资产组合内进行减值测试;以单项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不应当再包括在此类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十七条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应当冲减已计提的相关减值准备。该类金融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三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累计损失是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摊销金额、发生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和原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净额。
    第三十九条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通过损益转回;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六章 公允价值确定
    第四十条 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并自愿的交易双方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第四十一条 金融工具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定期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通常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通常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当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且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金融工具组合没有市场报价,但该组合内各组成部分有市场报价的,应当以各组成部分的相关市场报价为基础确定该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当前的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金融工具的实际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同样金融工具可观察到的交易价格更公允,或基于只考虑可观察到的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的估计结果更公允时,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第四十三条 企业初始取得或发行的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市场交易是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基础。
    金融工具是债务工具的,其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具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第四十四条 活期性质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少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
    第四十五条 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性,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明确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如其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可按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下列原则进行衔接处理:
    (一)对本规定试行之日前没有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的衍生金融工具,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如衍生金融工具已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但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二)原投资(不含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分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原投资划分为交易或可供出售类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将其调整为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将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
    2.原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计算实际利率,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本规定试行之日不作调整。
    3.对原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或股利收入,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追溯调整,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和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
    (三)对于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的信贷资产,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起计算实际利率,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原对应的减值准备余额在本规定试行之日不作调整。
    (四)对于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如按本规定要求应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的,企业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将其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五)对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在本规定试行之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六)对于本条(一)至(五)涉及的交易或事项以外的交易或事项,均应自本规定试行之日起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 2022-03-15 15:18 齐晓怡 客户经理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从你上面的提问,可以看得出,你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还没有完全领会,我下面给你提示,并简单归下类吧,这样有助于你的理解: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由于其持有的目的不明确而划定的金融资产,正是这个目的,所以会计准则规定,其公允价值变动不作为当期损益处理的。应直接记入到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中去的。这是一个总原则。
    但是,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不同,其核算的方法也是有所差异的,基本有两大类,一类是权益性投资,即股权投资;另一类是债权投资,即债券投资,而后一类则又可分为两个小类,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和分期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的债券。
    股权投资类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核算方法与交易性金融资产相似,(这里只是说相似,),只是其科目应用与处理的性质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到当期损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到了“资本公积”。
    而债券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则是综合了两种核算方法同时进行的,即,以公允价值变动,且其变动记入所有者权益,和持有到期投资,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的两种核算方法。即,既要看公允价值变动,又要看债券本身的利息额变动引起的价值变动的。当然如果是一次还本付息的,其各个期间内的利息都会形成该金融的账面价值的,
    所以说你所理解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不完整!
    我就概要性的给你点析一下,也可以就具体问题,再次向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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