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保险法,投保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

根据最新保险法,投保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金如何处理?
米增奇 来自: 网页 2015-11-09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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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13:16最佳答案

A:道德风险
新《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人:一种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一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死亡保险是由受益人或者继承人获得保险金。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禁止性规定,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同时也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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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11-09 13:25 齐春春 客户经理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作为受益人,投保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应存在保险利益关系,即一定利害损失关系,如夫妻、父母与子女、债权人与债务人等。 当您购买寿险时,如何指定受益人,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1、指定要明确。切不可模糊概念,譬如“我妻子”、“我孩子”这类词语,而是应该明确指出姓名,避免日后纠纷。 2、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3、受益人可以变更。在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事故未发生前,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但需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且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4、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它受益人,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5、受益人可法丹瘁柑诓纺搭尸但建以是多人,并可约定各自受益的顺序和份额。 6、指定受益人时要考虑谁是您最想保障的人,是父母、配偶还是小孩。对未成家的青年来说,受益人可以是父母,以在万一不幸时,借此尽孝心、报答养育之恩;对于已成家的人来说,则父母、配偶、孩子均可以考虑。 7、受益人最好明确指定。因为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能会引起遗产纠纷,不利于保全自己的财产。 8、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 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受益人在接受受益权后,可将其转让给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一开始就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 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在新保险法中对于受益人的身份并无特殊的限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可为受益人,亦可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 同时无论其为法人或自然人,或有无完全的行为能力,均可为保险受益人。无论保险受益人为何人,均需在保险契约中指定。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可以看出真正具有指定受益人主动权的是被保险人。
     
  • 2015-11-09 13:22 赵飞行 客户经理

    金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就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应列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范围。
    然事情也有例外,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是没有指定受益人;二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 2015-11-09 13:19 车广侠 客户经理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都要填写“受益人”。通俗一点讲,受益人就是在您投保之后,万一您出了事,保险公司要把钱赔给谁。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要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而如果是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时候,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因为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人身作为投保标的,为了防止有人图财骗保,所以确定受益人时,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或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在投保人身保险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当受益人为数人时,最好应确定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那么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批注后才生效。保险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曾经有几起案例,就是因为投保人在变更受益人时没有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处理身故保险金时引发了纠纷,因而变更受益人务必要出示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这一点的设定,也是为了防止有人为谋取利益对被保险人进行恶意伤害,切实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除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外,如果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没有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三、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同时没有其他受益人。
    全残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人本人,大多数保险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他指定和变更。
    1、如果指定丈夫为第一顺序的受益人,孩子为第二顺序的受益人,则死亡保险理赔金的分配顺序为:如果丈夫在李某死亡后仍然生存,就领取10万元理赔金,孩子不能得到理赔金;如果丈夫在李某死亡前已经过世,孩子领取10万元赔偿金。
    2、如果指定了丈夫和孩子的受益份额分别为70%和30%,那么,如果李某死亡时,丈夫和孩子都生存,则丈夫得到7万元赔偿金,孩子得到3万元赔偿金。
     
  • 2015-11-09 13:13 符育明 客户经理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本案母女两个互为受益人,无法推定谁先死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法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粻法纲盒蕺谷告贪梗楷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推定母亲先死,女儿继承母亲,再由女儿的其他继承人继承其财产。本案中父亲应该还在,属于女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其父亲继承
     
  • 2015-11-09 13:10 齐旭明 客户经理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本案属于第(三)项规定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因为受益人死亡,其享有的所有民事权利即终止,这些民事权利自然也包括其受益权),所以她们的保险金按继承法的遗产来处理,分别由她们的继承人享有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
      还不清楚吗?本案中,母亲是女儿的受益人,女儿死,母亲是受益人,但是母亲死了,所以原应给付母亲的保险金由母亲的继承人继承;同时,母亲死亡,女儿也是受益人,但是女儿死了,所以原应给付女儿的保险金由女儿的继承人继承。
      我还要进一步说明一点,本案中有两份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这两份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互不影响的。根据母亲的这份保险合同,受益人是其女儿,在事故中不能确定谁先死,推定受益人女儿先死,由母亲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而根据女儿这份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母亲,在事故中不能确定谁先死,推定受益人母亲先死,由女儿的继承人继承保险金。虽然两份合同依法推定的“谁先死”的法律事实相抵触,但由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独立性,不影响各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到,对于母亲的这份保险合同,据上述结论应由母亲的继承人继承其保险金,继承人是否包括其女儿?就要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了,根据最高法继承法意见 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继承中,推定母亲先死,女儿和母亲粻法纲盒蕺谷告贪梗楷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母亲的财产,女儿后死,然后再由女儿继承人继承女儿财产,可见,此时母亲的继承人不仅包括女儿,而且包括母亲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母亲的保险金就有可能分成多分。这里的“推定母亲先死”和根据保险法推定的受益人女儿先死虽然矛盾,但是是在两个不同过程中得出的小前提,一个是适用保险法的过程,一个是适用继承法的过程,两个法律条文是两个大前提,所得出的小前提不一致,不影响统一结论的产生。相反,对于女儿的这份保险合同,与母亲这份有相同的结论,不敷再述。
     
  • 2015-11-09 13:07 桑风月 客户经理

    《保险法》与《继承法》的冲突
    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质疑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旧保险法的基础上删除、修改与增加了不少条文,其中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与继承有关的内容,该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然而,该规定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不太一样,甚至在某种情形下会发生冲突。《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冲突的存在
    上述二法针对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同时死亡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顺序作出了不同的规定,直接导致在某些的情形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财产归属后果。以下仅举几例来说明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与《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所导致的不同,所举的例子中均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有继承关系,且仅考虑保险赔偿的继承而不考虑其它财产的继承。
    (一)推定无其它继承人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已知甲为被保险人,乙为受益人,乙为甲之子,乙有妻丙,双方再无其它继承人。若按《继承法》的规定,则推定无其它继承人的甲先死亡,保险赔偿金先由乙继承,由于乙随即死亡,该保险赔偿金最终由丙继承。若按《保险法》的规定,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则甲的保险金无人继承,按继承法的规定,无继承人的归国家。(但在实践中,因适格的权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该笔保险金则实际上归保险公司所有。)
    (二)推定长辈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已知甲为被保险人,乙为受益人,乙为甲之子,乙有妻丙,甲另有一女丁。双方再无其它继承人。若按《继承法》规定,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其保险金由乙、丁共同继承,由于乙随即死亡,乙所继承的保险金由丙继承,因此,此时甲之保险金最终由丙、丁共同继承。若按《保险法》之规定,则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则甲的保险金全由甲的继承人丁继承。
    三、法理分析
    本文试从两个方面来对《保险法》与《继承法》意见中关于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如何推定的不同规定作简要分析。
    首先,从法的效力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又由于《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是针对继承法所作的解释,因此,应该将其看成与《继承法》同行的效力。然而,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法的冲突解决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在本文所讨论的《保险法》与《继承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且均属于特别法,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而《保险法》是最新修订的,显然依此规则应以《保险法》中的为准。
    其次,从二者调整的范围来看。《继承法》主要是调整被继承人死亡后所引发的继承关系,《继承法》意见第二条是对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同时死亡如何发生继承进行调整;《保险法》主要是对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进行规范的一部门商事行业法,《保险法》第四十二箱第二款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如何继承进行规定。二者的调整范围...... 
  • 2015-11-09 13:04 窦连水 客户经理

    功工哆继馨荒鹅维珐哩《保险法》2009最新修订版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是有投保人指定,并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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