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退休回沪具体政策文件编号

知青退休回沪具体政策文件编号麻烦能提供一下谢谢
贾黎黎 来自: 网页 2021-04-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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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12:42最佳答案

可以回沪
但是房子肯定不属于她

其他回答(共7条)

  • 2021-04-30 12:39 辛培乐 客户经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
  • 2021-04-30 12:39 龙川凤 客户经理

    你应该可以回来的。政策如下:1、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原籍上海户口的知(支)人员
    2、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3、上海有投靠对象,有具体住处(或另行买房)
    4、在投靠对象处报临时户口满3年的
  • 2021-04-30 12:36 桑风月 客户经理

    我来解答关于户口的问题
    具体知青回沪人员落户的规定:
    1、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原籍上海户口的知(支)人员
    2、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3、上海有投靠对象,有具体住处(或另行买房)
    4、在投靠对象处报临时户口满3年的
    但其中还是有细节的,就是你家在上海的具体位置,如果投靠对象住处是在二环以内的(内环、中环)也是不能落户的。而且在二环以内的,报临时居住证也只能办半年期的那种。
    像她目前情况,可以考虑自行买房来落户(也只能买二环以外的,而且必须一手房
    至于她对父辈的老房产提出要求,还是从亲情角度出发,内部解决为好
  • 2021-04-30 12:36 赵馥洁 客户经理

    回答:告诉你我所知道的。。。
    1、据我了解知青好像可以迁回,因为我接触到了不少支边支疆的知青户口都回来了,具体细节可以去就近的派出所咨询,一般都会有户籍警给你回答的。
    2、如果已经在外地退休了,那么退休工资应该就不归上海管了,是否调整以当地政策为准。
    3、如题二,外地退休了医保不能转,但是可以参加上海的地方医保政策,不过有前提,需要把户口转回上海以后才能办理,上海的地方医保政策可以打962218医保咨询电话或者去街道社区问问。
    4、如题一,具体咨询派出所的户籍警。。。
    最后,我也是知青子女,我也在上海工作,祝所有把青春献给国家的人们都有个好结果。。。
  • 2021-04-30 12:33 齐斯琴 客户经理

    现在像你母亲这样的满55岁户口就可以回沪了,你父亲等到六十岁法定退休年龄才能回沪。
    政策规定你母亲回沪的户口必须报在你的户口本里。其他都不能报。
    如果你的户口是动迁房,但不影响你母亲回沪的,但必须这套房子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同意。你必须到派出所的户籍窗口领取一张菜单,按照菜单办理各种材料,最后上报所在区县的分局审批,但这个时间会较长,一年多的都正常。并且需要办理居住证三年以上
    另外,现在如果知青有两个子女的话,知青也可以回来了。新政策。
  • 2021-04-30 12:33 齐旭明 客户经理

    无论哪一方回沪,都需要退休证及退休手续证明,并出具当时知青下乡时的证明材料,还有你同意他们落户在你的房产内,并提供在沪居住三年及以上的证明(一般是暂住证,现在叫居住证).
  • 2021-04-30 12:32 辛培军 客户经理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海,只要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所谓政策放宽,只是不需要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另外有二个子女的只要有一个户口在上海就可以投靠这个子女了。以前非要退休后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并且投靠的还必须是独生子女。
    审批时间大约为:派出所15个工作日、分局40个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个人情况越简单批准时间越短。总的来说是个好消息。派出所的同志也说最好抓紧时间,说不定以后政策又变回去也难说。请大家速速办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具体可以到街道详细咨询一下,或者电话24023456

    关于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因补助的通知

    沪工总保〔2007〕35号
    各区(县)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办、财政局:
    市委、市政府对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十分关心,明确提出要通过多种帮困渠道,缓解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的生活困难(编者注:参见上海市政府:做好支内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帮困补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困补助对象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山下乡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上山下乡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因养老收入水平目前尚未列入补助对象范围的,可列入生活补助及节日补助范围。
    二、帮困补助金额 (一)“春节”、“国庆节”发放节日补助原每人每次60元,现调整为“春节”200元,“国庆节”100元; (二)新增“五一国际劳动节”节日补助每人100元; (三)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6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 (四)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经过上述帮困补助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可通过市民社区综合帮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市民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扶。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本《通知》下发后, 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和新申请人员,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二) 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三)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材料后,按规定确认帮困补助金额,交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转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据复核意见汇总并组织发放。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补助的人员资料,由原经办部门负责汇总造册,分别移交承担受理、发放工作的民政部门和承担帮困补助复核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 (五)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核实,并将去世人员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帮困补助金。 (六)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于每年十一月份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通知受理窗口调整或停发分档帮困补助金。无法提供上月养老收入有效证明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
    四、资金来源及拨付方式 (一)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和三大节日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列支。分档帮困所需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对等比例分担。 (二)开展这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相关工作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核拨。
    本《通知》执行日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和三大节日补助的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分档帮困补助,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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